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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4-04-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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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以及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为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现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科技创新的形势和任务
    (一)科技创新是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途径。科技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当今时代,谁在知识和科技创新方面占据优势,谁就能够在发展上掌握主动。近几年来,我省科技创新取得可喜成效,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但总体能力和水平还远不能适应我省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十一五”期间全省要完成结构调整,解决“三低一小”突出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以上、到2010年人均生产总值超过15000元的发展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走特色科技创新之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上一个新台阶。
    (二)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部署和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科技创新工作全局,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注重吸收、消化、再创新,加强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突出特色,重点突破的方针,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一批研发专项,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引进建设一批研发机构,走海南特色科技创新之路,促进又快又好发展。
    (三)科技创新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全社会科技进步总体水平进入全国中等行列;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到50%,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主要农作物和畜禽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创新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及农村科技推广体系;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5%;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科学素质。

    二、增加科技创新投入
    (四)确保财政投入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7年省本级财政科技投入要实现大幅度增长,“十一五”期间每年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各市县要将科技三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实现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发挥好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财政引导作用,并逐年增加投入,支持科技成果及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转化和推广;从2007年起,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研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落实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助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投入。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产业化、成果转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先安排和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配套的金额服务。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简化技术性企业的外汇管理手续和程序,提供结售汇管理的便利,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需求。鼓励政府组建或控股的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六)推动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创新投入主体。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通过财政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等手段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逐步成为技术创新主体。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达到销售收入的5%以上。省财政性科技资金对企业研发给予支持和引导。

    三、实施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继续落实我省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各级政府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状况,从财政预算中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研发。
    (八)支持科研机构开展研发。深化科研院所改革,继续实施减拨事业费科研项目。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属及国家驻琼科研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有关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经省政府确认的,2010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扶持科技园区发展。科技园区是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省、市县政府要大力扶持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理顺管理体制,加强领导,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加大力度、扎实推进,与海口药谷统一建设,实现“二次创业”。继续加大对海南博士院士产业园基础建设投入,推进儋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中国三亚农业科学城的建设。科技园区管委会用于发展中介服务等自用土地,免交城市基础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和土地权属登记费。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投资。凡在区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外,对新上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3-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区内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从事加工贸易和属于国家对进口货物及加工制品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验收,办理进出口手续;区内企业进口用于研发的高技术产品、样品、样机等,海关凭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件(国家规定需办理放行许可证的除外)予以审核后免税放行,上述样品或样机不得移作他用、转让、出售。
    (十)发展科技中介服务。鼓励风险投资等中介服务的发展。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当降低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经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技术专利交易市场、专利代理、科技评估中心、海口药谷和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孵化器等机构。

    四、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十一)做大做强科研院所。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各级政府要一如既往地支持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科技研发、推广、培训中要充分发挥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省农科院等的技术和人才的优势。整合科技资源,加快省海洋与水产科学研究院的组建。创造条件,在现有相关科研院所的基础上以多种所有制形式组建省林业、药物、化工、汽车等专业性研究院。推动海南大学新技术综合研发中心的建设。
    (十二)引进一批研发机构。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及国内一流的科研院所来琼兴办研发机构。借助省外或海外的研发力量,组建省虚拟科学研究院。
    (十三)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其纳入省基本建设计划予以支持。“十一五”期间,建设25个省级重点实验室、50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十四)建设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建立省实验动物研究中心、国家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种源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资源共享网络以及争取建立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库。
    (十五)全面建设农业科技服务“110”。继续实施农业科技“110”工程,确保每个乡镇有一个农技服务站,每个行政村有农村科技服务点,全省农村开通统一电话“963110”,大部分站点开通视频,形成高效的农村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实施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工程,建立省级示范县和培育科技示范户。
    (十六)加快科学普及场馆建设。继续建设海南虚拟科技馆,规划建设省科技馆,海口、三亚等有条件的市县要规划建立虚拟科技馆展示中心或科技馆。将省科普基地建设纳入省基本建设计划,每年从省“体育、福利彩票”公益资金中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科普基地建设,到2010年全省认定的省科普基地达到25家。
    (十七)构建科技合作平台。加强与东盟国家科技合作交流,争取成为中国与东盟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大型科技企业的合作,组织联合攻关。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和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为引进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创造条件。

    五、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培养科技创新人才。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各项规定。省政府每年资助若干名优秀科技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到国内外有关机构访问或研修攻读学位;推动重点学科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施研究生创新计划,逐年增加培养投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各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民培训的投入,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使农村每一位劳动力至少掌握1门实用农业技术。 
    (十九)吸引科技人才。充分发挥省政府科技顾问的作用;建立首席专家、首席教授制度,根据所从事专业特点和项目的潜在效益,由用人单位核拨相应的启动经费;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满编时可经省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同意,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方法先调入,待单位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规定比例已聘满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追加专项指标, 待专项岗位有空缺时予以冲销。允许企业用人单位把引进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列入成本核算;海外留学回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推动产学研结合,积极支持、推进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开展联合攻关等。要合理引进不同层次的人才,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

    六、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二十)加大政府科技奖励力度。提高省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规格,由省政府发文颁奖。凡获得省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等评比中可作为优先评比的条件。充分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二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鼓励单位选派科技人员承包、创办、领办、租赁企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鼓励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或进入高新技术企业等工作。在读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3年。保障科技人员的收益分配。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在项目投产后的盈利期内,应从该项目每年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分配给有关研发人员。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应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给有关研发人员。
    (二十二)资助专利申请和实施。加大专利申请实施资助力度,国家科技计划和各类创新基金对所支持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每年从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专利申请实施引导资金。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在转化、转让、入股中,知识产权所占的股份可达60%。

    七、加强领导协调,营造科技创新的氛围
    (二十三)建立推进科技创新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一把手要亲自抓,从2007年起将市县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考核内容。全面推动市县科技进步。“十一五”期间,争取多数市县(区)通过国家科技进步考核。
    (二十四)强化科技创新管理职能。健全科技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和机构,发挥科技管理部门在统筹科技资源、科研院所的管理、科技计划专项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增加省科学技术厅管理社会发展、基础条件平台等职能,适当增加行政编制。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市县要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机构,乡镇要稳定科技农业推广服务机构,行政村要配备农技员。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科技工作机制。
    (二十五)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科技等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树立大科技意识,统筹协调实施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有效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使用和监督好财政性科技专项资金,提高使用效益。统计部门要将科技创新主要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
    (二十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将提高科学素质列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教育规划和相关计划的重要内容,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要列入与科学素质要求相关的内容。增加科普投入,坚持科技活动月制度,鼓励科普作品创作,普及科学知识。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和科普资源,实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普基地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度,积极发挥图书馆、实验室、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实践基地等科技资源的作用,努力营造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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