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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手册
2019-05-09 17:33 来源: 畜牧兽医研究所 发文机关: 海南省农业科学院 【字体: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海南省农业科技110东北部服务中心

2019年4月


温馨提示

工作中,请做科学宣传和正面引导。

1.非洲猪瘟不感染人。

2.正规渠道购买的猪肉,可以放心吃用。

3.工作中,请注意生物安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4.疫情相关信息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发布。

5.疫区生猪扑杀原则: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洁、清洗和消毒等工作。

6.生猪扑杀注意事项:充分准备物资,尽量减少参与人员,注重扑杀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措施,尤其是消毒措施,严防扑杀过程生物安全不规范造成疫情扩散。

疫情报告

督导工作中,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非洲猪瘟简介

非洲猪瘟(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SF∨)引起的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的传染病,发病率高,死亡率可高达100%。非洲猪瘟目前尚无有效疫苗,只能采取扑杀净化措施。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列为必须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1 潜伏期

非洲猪瘟潜伏期通常为4-19天,急性感染潜伏期为3-4天。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将野猪的潜伏期定为15天。

2 感染猪及其污染物

感染猪在急性期可经分泌物和带血排泄物大量排毒,调运感染猪、污染的车辆,可远距离扩散疫情。

3 生猪产品

非洲猪瘟病毒在新鲜冻肉中可存活5个月,在骨髓中可存活6个月,在血清和血液中可存活18个月。因此,污染的肉品、血液及其制品,混入生肉、血液的泔水,含有血液成分的饲料,是导致疫情隐形传播的重要因素。

4 精液/胚胎

非洲猪瘟病毒在精液中存在并能够通过精液传播。初步证据表明,只要胚胎处理得当,危险性较低。

5 人员和医疗器具

已经证实,兽医、饲养人员、贩运人员及相关医疗器具接触病猪、污染产品和其他污染物后,可以传播疫情。

6 媒介

吸血节肢动物如钝缘蜱、厩螫蝇等可以传播疫情。

7 场内传播

非洲猪瘟病毒在猪场可持续存在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污染猪场清洗后3天仍具有感染性。非洲猪瘟病毒可以通过空气在猪场内传播,但不能跨场传播。

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判定标准

猪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标准之一的,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1 流行病学标准

1)已经按照程序规范免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发病率、病死率依然较高的;

2)饲喂泔水的猪群,出现高发病率、高病死率的;

3)调入猪群、更换饲料、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猪场、畜主和饲养人员购买生猪产品后,15天内出现高发病率、高死亡率的。

4)野外放养有可能接触垃圾的猪出现发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上述任意一条的,视为符合流行病学标准。

2 临床症状标准

1)发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范围或无前兆突然死亡;

2)皮肤发红或发紫;

3)出现高热或结膜炎症状;

4)出现腹泻或呕吐症状;

5)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第(1)条,且符合其他条之一的,视为符合临床症状标准。

3 剖检症状

1)脾脏异常肿大;

2)脾脏有出血性梗死;

3)下颌淋巴结出血;

4)腹腔淋巴结出血

符合上述上述任意一条的,视为符合剖检症状标准。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血清样品和病原学样品,病原学样品主要包括抗凝血、脾脏、扁桃体、淋巴结、肾脏和骨髓等。如环境中存在钝缘软蜱,也应一并采集。

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应在冷藏密封状态下运输到相关实验室。

一、血清样品

无菌采集5ml血液样品,室温放置12耀24h,收集血清,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冷冻保存。

二、组织样品

首选脾脏,其次为扁桃体、淋巴结、肾脏、骨髓等,冷藏运输。样品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 保存。

三、钝缘软蜱

将收集的钝缘软蜱放入有螺旋盖的样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盖内衬以纱布,常温保存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 冷冻保存或置于液氮中;如仅对样品进行形态学观察,可以放入 100%酒精中保存。

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一、消毒产品种类

最有效的消毒产品是10% 的苯及苯酚、次氯酸、强碱类及戊二醛。强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一)消毒前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1.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对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5.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人员及物品消毒

1.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2.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四)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 7天,之后每天消毒 1次,持续消毒15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非洲猪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非洲猪瘟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调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停止生猪屠宰活动,采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野猪和虫媒控制

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

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并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非洲猪瘟疫情排查监测

各地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生猪调运、猪只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

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

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非洲猪瘟疫情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42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15天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 15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

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15天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

对屠宰场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在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

非洲猪瘟防控“六要、六不能”

(一)六要:

生猪一定要圈养;猪栏每天要消毒;生猪出栏要检疫;发现异常要隔离;发现死猪要报告;进出猪场要消毒。

(二)六不能:

    不能用泔水喂猪;不能私屠乱宰;不能乱扔死猪;不能偷运生猪;不能乱窜猪场;不能从疫区买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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